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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倍保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保险”)为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服务需求,加快公司转型发展和价值成长,隆重推出了——中邮年年好新百倍保两全保险(以下简称“新百倍保”)。该产品具有“
1份投入、4重保障、最高160倍关爱
”的特点,客户既可单独投保主险“新百倍保”,也可选择搭配附加险“中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意外医疗”),充分满足邮银渠道发展和客户的需求。
一、保险责任
中邮年年好新百倍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组合之一,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
(一)自驾航空责任组合:
1、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倍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倍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5、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公共交通责任组合:
1、满期保险金: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满期保险金”责任。
2、身故、全残保险金: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身故、全残保险金” 责任。
3、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
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默认的责任组合为公共交通责任组合。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中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可选)
在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且在
主合同有效时,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认定的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100元免赔额后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情况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则我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赔付金额后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情况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则我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只扣除一次100 元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100 元的免赔额。
对于治疗医院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我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
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
,我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免除
中邮年年好新百倍保两全保险
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7-10项情形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
(七)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出险时为5类及5类以上职业类别的;
(十)被保险人参加滑翔伞、赛车、赛马、蹦极、特技表演、驯兽、潜水、登山、攀岩、滑雪、探险、搏击类等危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可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地下作业、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活动;
6.椎间盘突出、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三、温馨提示
(一)中邮年年好新百倍保两全保险是一款普通型保险产品,主要为客户提供高额的公共交通/自驾车意外、航空意外、普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障。
产品的客户利益确定,客户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为了给您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购买产品时请您在投保单上完整、准确填写您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购买产品时,请您注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指定受益人及相关信息。
(四)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将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定。
(五)请妥善保存投保时的银行账户,以便退保、理赔和满期给付时使用。
本文仅供宣传使用,详情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特别是认真阅读产品除外责任。
有关产品的更多信息,您可以通过扫码关注中邮保险官方微信订阅号和服务号,快速体验产品信息了解、保单查询、保费测算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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