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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邮邮保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责任扩展的公告

2022.05.06
  尊敬的客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您所购买的《中邮邮保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进行适当的保险责任扩展,让您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得到更好的保险保障。
  一、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1.被保险人在扩展责任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 公司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金额为相应保险金额, 按 照《中邮邮保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的一般意外身故 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 身故 保险金, 最高以10万元为限,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2.被保险人在扩展责任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 ( 伤残标准同《中邮邮保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 ,我公司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金额为相应保险金额, 按 照《中邮邮保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的一般意外 伤残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伤残保险金 , 最高以10万元为限。我公司累计给付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伤残保险金达到10万元时,扩展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责任终止 。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我公司不因责任扩展上浮费率,且对责任扩展前后的客户实行统一的理赔标准。
  二、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自 公告之日 起至2022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特别说明
  存在以下情形的,我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展保险责任:
  1.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日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日前,被保险人因曾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接触史,尚在医院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3.被保险人于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确诊初患初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四、释义
  1.医院:指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确诊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资质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指因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COVID-19)感染所致肺炎。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909999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