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系假设,具体详情以产品条款约定为准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8、19、20、21、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金”。
(二)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身故,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65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的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特别提示:
(一)本产品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二)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与非法集资。
(三)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累计已交保费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损失,请您谨慎选择。
(四)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详情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特别是认真阅读产品保险责任的免除。
产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