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可能为零。演示中的累积分红是保单年度末红利按精算假设以年复利的方式累积而得,仅供参考,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红利累积利率的预期或保证。
本案例系假设,具体详情以产品条款约定为准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于保险责任开始日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公司将根据不同交费期间按照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关爱金”。约定的给付比例详见下表:
(二)生存年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于保险责任开始日后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年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于保险责任开始日后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身故,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或因下列在第7项情形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的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
(一)本产品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我公司会向您提供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二)本产品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三)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与非法集资。
(四)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累计已交保费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损失,请您谨慎选择。
(五)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详情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特别是认真阅读产品保险责任的免除。
产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