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系假设,具体详情以产品条款约定为准
保险责任:
中邮年年好邮福安康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中邮附加邮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所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则免交本合同及主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的免除:
(一)中邮年年好邮福安康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中邮附加邮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可选)
被保险人因下列1-9项情形之一导致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但本合同术语释义中明确约定不受本项责任免除限制的疾病除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术语释义中明确约定不受本项责任免除限制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
(一)本产品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二)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与非法集资。
(三)我公司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以及国际医疗部等),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四)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累计已交保费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损失,请您谨慎选择。
(五)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详情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特别是认真阅读产品保险责任的免除。
产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