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参照《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下同);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周岁-40周岁 | 160% |
41周岁-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 | 系数 |
首个保单年度 | 1 |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1+3.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65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的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不包含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特别提示:
(一)本产品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二)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与非法集资。
(三)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累计已交保费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损失,请您谨慎选择。
(四)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详情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尤其是是认真阅读产品保险责任的免除。
产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