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保额递增、享资产传承
年度保险金额每年递增,增额终身保障,身后定向传承,财富福泽后代
臻保障加码、享交清增额
派发红利用于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助推保障与时间同生共长
臻财富增长、享经营成果
交清增额保险仍可参与分红,共享公司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交保险费”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及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二)若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
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参照《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下同);《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周岁-40周岁 | 160% |
41周岁-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 | 系数 |
首个保单年度 | 1 |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1+2.5%)(n-1),其中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的保单年度数 |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交保险费”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及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单红利
(一)保单红利的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我公司每年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二)保单红利的实现
本合同的红利实现方式为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我公司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根据交费期间、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性别及投保年龄,以保单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本合同的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将自该保单周年日的二十四时起生效,且参加分红。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公司除按第十条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本合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如下方式给付本合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本合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 | 系数 |
首个保单年度 | 1 |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1+2.5%)(n-1),其中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的保单年度数 |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第七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不包含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 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我公司每年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2.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3.本产品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4.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与非法集资。
5.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累计已交保费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损失,请您谨慎选择。
6.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详情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尤其是认真阅读产品保险责任的免除。
产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