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交费,安全可靠
一次性交纳保费,五年满期,满期保险金写入合同,安全可靠。
安享分红,年年添富
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可享分红,并可累积生息。
身故保障,呵护有嘉
最高享有1.6倍已交保险费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加倍保障
若因公共交通(含网约车) 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额外给付1倍已交保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以您已交保险费为基数,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参照《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出生满30日-17周岁 | 105% |
18周岁-40周岁 | 160% |
41周岁-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与上述“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二者之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客运汽车、出租汽车、网约车、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客运轮船与民航班机。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出租汽车、网约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汽车、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检票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离开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船舱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被保险人乘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检票进入民航班机机舱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机舱时止。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不包含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我公司每年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2.本产品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3.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与非法集资。
4.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累计已交保费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损失,请您谨慎选择。
5.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尤其是认真阅读产品保险责任的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