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领取 财富优享
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起即可领取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60周岁及以后双倍领取,可提供更丰沛的现金流。
五倍关爱 安心优享
第5个保单周年日领取5倍基本保险金额的“关爱金”添富有嘉。
红利生息 分红优享
可享年度分红,累积生息,共享公司经营成果。
无忧豁免 温暖优享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后续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免除后顾之忧。
身故保障 传承优享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更显爱与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日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关爱金”。
2.生存年金
(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日后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日后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生存年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65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的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不包含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特别提示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我公司每年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2.本产品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3.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与非法集资。
4.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累计已交保费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损失,请您谨慎选择。
5.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尤其是认真阅读产品保险责任的免除。
产品条款:
中邮优享金生(铂金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变更备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