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保监罚[2016]29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存在银邮代理渠道客户信息不真实的情况。
(二)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情况。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对江苏分公司作出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