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2016]9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材料报销培训费用。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的回访不符合要求。
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天津保监局对天津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十三万元罚款。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